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外,壹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壹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壹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壹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擴展資料:
法庭工作人員:
1、審判長(法官)
2、審判員(法官)
3、書記員
4、陪審員
5、辯護律師
6、檢方控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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