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內:權限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權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利益。所謂行政行為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所謂程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所要經過的步驟、方式、順序以及時限。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種行為。
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是:
1、確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2、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後,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遵守和服從(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執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壹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不等於所有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行、立即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行為是指由公***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並針對壹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壹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撤銷判決和重作判決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