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環保、市政公用、文化、衛生、房管、民政、交通、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容市貌相關事項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市容市貌的執法工作;駐街道轄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行隊伍負責轄區範圍內市容市貌的執法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市貌 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市貌行為的權利。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市容市貌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標準第九條 城市道路管理標準:
(壹)道路平整、完好,無積水、無沈陷;
(二)排水溝(管)暢通,無溢水,無堵塞;窨井蓋、水蓖子等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臨街各類建築物的落水管、汙水管、空調排水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汙水溢流;
(三)道路鋪裝率為100%,重點街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應用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四)交通標誌、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隔離礅、綠化帶護欄保持完好、整潔;
(五)城區不得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點),經批準設置的臨時占道停車場(點),應規範設置標牌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區三環路以內新設各類占道市場;
(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街道遊園進行宣傳、咨詢、募捐及其它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街道遊園進行麻將等棋牌活動。第十條 建(構)築物管理標準:
(壹)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
(二)建(構)築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護外觀整潔;
(三)除軍事等帶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重點和新建街道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圍墻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分界,並保持其整潔、美觀;
(四)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不得吊掛、晾曬或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五)臨街單位、商場、店鋪不得設置遮雨(陽)篷;住宅樓住房設置遮雨(陽)篷的,其高度、色彩應壹致,並保持整潔、美觀;
(六)臨街底樓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應大於2米;新建築臨街面不得安裝空調外機;
(七)經批準設置的公***車站(臺)、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破損、無脫漆、無銹蝕、無汙垢;
(八)屋頂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九)禁止破墻開店;
(十)禁止在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第十壹條 園林綠地管理標準:
(壹)行道樹栽植整齊、樹葉清潔,樹幹基部應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質材料覆蓋,並保持平整;
(二)臨街綠地、街道遊園、花壇、花池整潔美觀,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護良好,無枯枝、死樹、雜草,及時防治病蟲害;
(三)造型植物、攀緣植物、綠籬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
(四)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
(五)禁止在臨街樹木上吊掛、晾曬物品。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及標誌管理標準:
(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河堤、綠地、街道遊園、建(構)築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標誌、標牌、燈箱、櫥窗,或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
(二)禁止在建(構)築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
(三)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四)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標誌、標牌及宣傳牌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範,字跡,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協調並保持清潔,無破損、脫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應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同壹條街道或同壹幢房屋設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應壹致,風格、體量與主體建築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