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證
參考答案:
在實際業務中,信用證的開立以合同和相關慣例為依據。信用證的審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同完成,但各有側重。本題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據合同和《UCP500》對信用證的審核。
經審核,信用證存在以下問題:
(1)根據合同,信用證應為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而不應為可撤銷信用證。
(2)信用證有效期不應早於信用證的開立日期,壹般情況下,信用證有效期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後10—15天。
(3)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不應在芬蘭,而應在中國。因為如果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則意味著受益人的全套單據必須在這個時間之前到達國外銀行櫃臺,這對受益人不利。
(4)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與合同不符。開證申請人名稱應為“F.T.C. CORP.”,而不是“F.T.C. CO.”。地址有拼寫錯誤,應為“AKEDSANTERINK”,而不是“AKEKSANTERINK”。
(5)信用證金額(小寫)與合同不符,應為“USD36480.00”。 信用證金額大小寫不壹致。
(6)根據合同,應使用即期匯票,而不是遠期匯票。
(7)信用證規定禁止分批裝運與合同矛盾。
(8)信用證中貨物數量與合同不符。應為“9600PCS”,而不是“960PCS”。
(9)信用證中貨物單價與合同不符。應為“USD3.80/PC”,而不是“USD6.80/PC”。
(10)信用證中顯示的合同號與合同不符。應為“GW2004X06”,而不是“GW2004M06”。
(11)貿易術語後面目的港名拼寫錯誤。應為“HELSINKI”,而不是“HESINKI”。
(12)要求投保的險別與合同不符。應投保“平安險”,而不是“壹切險加戰爭險”。
(13)投保加成高於合同約定。應為“110%”,而不是“至少120%”。
(14)應註意到信用證金額和數量前面都沒有“約”字,也就是說,合同金額和數量允許的10% 溢短幅度並不能完全實現。
三、 根據已知資料繕制單據
1、(1)匯票 (2)商業發票 (3)裝箱單
2、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