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別和鑒定的區別如下:
(1)性質區別。鑒別是偵查機關使用的偵查手段,可以公開或秘密方式進行。鑒定是法定制度,必須按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公開進行;
(2)實施主體不同。實施鑒別是偵察人員的職責,鑒定活動只能由依法取得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實施;
(3)適用範圍和結果的意義不同。鑒別只適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目的在於為查找和認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和依據,鑒別結果不能作為依據使用,鑒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各個階段,鑒定結論是法定的依據之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二、壹般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有什麽
1、醫學鑒定應當是指傷者在醫院裏的各種檢查化驗結果和損傷、疾病的診斷證明等內容;
2、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壹種活動;
3、法醫學鑒定是司法鑒定壹種,法醫鑒定人按照法律程序,運用法醫學和醫學的理論與技術,對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案件中的屍體、人身、物證及文證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做出科學的結論;
4、醫學鑒定不等於是法醫學鑒定,醫學鑒定與法醫學鑒定的側重點是不壹樣的,兩者有著根本性的區別;
5、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法醫鑒定是訴訟證據的壹種,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而醫學鑒定則不是訴訟證據,不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
6、刑訴法授權省政府指定醫院可以搞醫學鑒定,還沒有任何壹部法律授權指定醫院可以搞法醫學鑒定。醫學鑒定是法醫學鑒定的前提和基礎,法醫學鑒定是在醫學鑒定基礎上法律的適用和提高;
7、壹般民訴狀采取司法鑒定,它是訴訟證據的壹種,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