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2、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
3、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壹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4、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
5、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壹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法律依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四十四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收到交單行寄交的單據及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直接遞交的單據的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是否為相符交單。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開證行或保兌行接受不符點的,對即期信用證,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支付相應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單時,本節下同);對遠期信用證,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並於到期日支付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