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公定力分別如何定義?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對於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壹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於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強調的是預先推定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對行政行為先予遵守和服從;而確定力強調的是行政行為的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
二、什麽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行政行為的效力的壹種。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為在法律上所發生的效果及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壹經做出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變更和撤銷前,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效力。公定力又被稱為效力先定。
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不可隨意變更、撤銷。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對有關人員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執行力,是指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義務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