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哪些職權
1、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2、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3、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準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就公***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6、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7、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壹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8、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於1999年12月2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壹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