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在專利申請的整個過程中會因多種原因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專利申請。美國專利法中的第101條可授權客體(即專利發明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第102條新穎性(專利發明不具有新穎性)、第103條非顯而易見性(專利發明不具備非顯而易見性)、第112條(a)說明書(專利不符合充分說明發明、實施發明的規定)和第112條(b)表達清楚(發明人沒有利用權力要求來限定其要求保護的發明的界限,以使得公眾能夠容易地分辨發明人合法權利的界限。)都可作為駁回理由。
如上圖所示,過去十年第壹次核駁過程中最普遍的駁回理由就是第103條非顯而易見性,占66%,其次是第102條新穎性,占38%。最不常見的駁回因素就是第101條可授權客體,僅占6.1%。需要註意的是,所有駁回原因百分比相加並不是百分之百,因為每次駁回可包含多個因素。
為什麽因非顯而易見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最多?
美國專利法第103條規定,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於現有技術(prior art)。因此若專利申請因非顯而易見性被駁回意味著發明是顯而易見的。非顯而易見性具有主觀性。判定專利是否具有非顯而易見性的有效方法就是找壹個壹般技術人員,發明在申請專利時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壹般技術人員是否是顯而易見的?盡管法庭法采用了這個方法,但還是存在爭議,因為技術背景對判決結果有很大影響。專利完成時間不同,處於不同的技術水平背景中,非顯而易見性判定的現有技術和壹般技術人員的水平都可能會不同。
申請人應如何應對申請被駁回?
由非顯而易見性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有很多方法應對第壹次核駁,比如請求繼續審查、訴願、會談或者幾種方法兼有。下面我們先看下所有對因非顯而易見性被駁回的專利申請采取的回應方法,再決定選擇哪種方案。由於應對專利駁回的方法是多樣的,因此不能確定大家優先選擇哪種方法應對,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些回應都是在申請被再次駁回或者專利被授予之前作出的。
在回應第壹次核駁時,絕大多數申請人選擇提交繼續審查請求,所占比例為56.6%,選擇會晤和訴願的申請人所占比例很小,分別為6.9%和9.3%。選擇繼續審查請求和會晤相結合的方法的申請人,占比也很小為9.3%。包括棄權在內的其他應對方法占到了17.9%。
怎樣才算成功應對專利駁回?
壹些專利申請第壹次駁回理由是非顯而易見性,壹些情況下專利雖然沒有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在第二次駁回時不涉及非顯而易見性,這就可以說我們成功了。”比如,第壹次駁回是因為非顯而易見性和可授權客體,申請人做出回應後,出現第二次駁回卻因為僅僅因為可授權客體,駁回理由中沒有了非顯而易見性,這就說明應對成功了。
如圖4所示,訴願是回應第103條核駁的最有效的方法,其次是會晤。最無效的回應是提交繼續審查請求。繼續審查請求加上會晤的方法稍微提升了成功概率。雖然提交繼續審查請求是應對第103條核駁最常見的方法,事實證明這個方法的成功率最低。當然究竟哪種方法最有效還要該專利案件的審查員。壹些申請人看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員和技術中心的整體情況時,很多申請人都會跳過繼續審查請求直接進入訴願程序。
答案來源:美國專利局常見的專利申請駁回理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