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如果處理不當是很容易發生糾紛與矛盾的,為了更好的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很多國家都頒布並實施了壹系列關於債權的法律來進行管理,那麽,債權法的案例分析是怎樣的?下面跟著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壹、債權法的案例分析 新疆xx公司將500包長絨棉通過鐵路運至鄭州準備出售,委托鄭州的**公司將棉花存放於當地倉庫,並約定在棉花出售後按售價比例給**公司提成。**公司將棉花存放於鄭州北營倉庫,並將倉單的復印件、發票等憑證寄回給xx公司。半月後,xx公司找到買家某紡織廠,雙方簽訂了500包長絨棉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先由紡織廠交付總價額50%的價金,xx公司收到該款後將委托**公司把全部貨物的倉單背書給紡織廠,紡織廠在提貨並驗收以後壹個月內付清余款。過了首付款的約定期限多日,xx公司仍未收到紡織廠的首付款,卻打聽到壹個消息,該紡織廠因嚴重虧損將被其他企業收購。xx公司立即致電**公司,沒有xx公司的書面確認通知書,不得將棉花的倉單交給任何人。數日後紡織廠派人到**公司取棉花倉單,並出示了與xx公司的買賣合同和由某銀行簽發的付款保證書。**公司見到合同及付款保證書,就將倉單背書給紡織廠,在紡織廠取完貨給了回執後,就立即向xx公司要提成。xx公司立即回了個電傳:沒發給妳們書面確認書怎麽就隨便放貨,他們首付的錢還沒給呢,如果這筆錢要不回來就要妳們賠償! 根據以上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xx公司與紡織廠買賣合同約定的是哪種類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權從什麽時候起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xx公司與某紡織廠簽訂了長絨棉的買賣合同,但合同約定先由紡織廠交付總價額50%的價金,xx公司收到該款後將委托**公司把全部貨物的倉單背書給紡織廠,紡織廠在提貨並驗收以後壹個月內付清余款。因此xx公司與紡織廠買賣合同約定的是擬制交付。棉花所有權自**公司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並轉移給紡織廠時轉移。 2、在紡織廠提交付款保證書並請求交付時,xx公司有何理由拒絕向紡織廠交付貨物?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先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壹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壹方拒絕其履行的抗辯權。先行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1)雙方因同壹合同互相負有債務; (2)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他方未為先給付義務。 本題中xx公司與某紡織廠簽訂了長絨棉買賣合同,並約定紡織廠先交付總價額50%的價金,xx公司收到該款後將委托**公司把全部貨物的倉單背書給紡織廠,紡織廠在提貨並驗收以後壹個月內付清余款。因此在紡織廠提交付款保證書並請求交付時,xx公司可以行使先行履行抗辯權拒絕向紡織廠交付貨物。 3、**公司未經xx公司同意向紡織廠交付倉單要承擔什麽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本題中xx公司委托**公司將棉花存放於當地倉庫,並約定在棉花出售後按售價比例給**公司提成,故在雙方之間成立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零六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題中xx公司在得知紡織廠因嚴重虧損將被其他企業收購後,立即致電**公司,沒有xx公司的書面確認通知書,不得將棉花的倉單交給任何人。但數日後紡織廠派人到**公司取棉花倉單,並出示與xx公司的買賣合同和由某銀行簽發的付款保證書後,**公司將倉單背書給了紡織廠。因此,**公司作為受托人沒有按照委托人xx公司的指示去做,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紡織廠在取得倉單但未付款以前對棉花有沒有所有權?為什麽? 根據合同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xx公司與紡織廠之間的買賣合同約定先由紡織廠交付總價額50%的價金,xx公司收到該款後將委托**公司把全部貨物的倉單背書給紡織廠。因此,紡織廠在取得倉單但未付款以前對棉花有所有權。因為倉單是物權憑證,經背書轉讓後貨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二、債權法的基本原則
1、債務人以其壹般財產為債權人提供壹般擔保,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人利益而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但這並未損害債的相對性原則。首先,撤銷權和代位權為保全債權而存在,其產生並無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契約上的原因;其次,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僅得以本人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約定,以保全債務人財產進而獲得自己的債權實現的可能,第三人履行的依然是他與原債務人的約定,債權人不得繞過債務人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請償;再次,債務人當然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他與第三人的交易,有損債權人利益時,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使之無效,顯然債權人所為僅限於合同雙方,第三人並未對原債權人承擔什麽合同上的義務,債權人也並未因此而獲得任何合同上的現實利益,他獲得的僅是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而已。 2、由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並未沖擊債的相對性,《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就《合同法》第64條而言,第三人雖有受益,但合同權利和義務仍只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第三人無法向債務人直接主張權利,其性質相當於德國民法中“經由被指令人而言為交付”,也有學者稱之為“不純正的向第三人給付契約”。就《合同法》第65條而言,第三人的履行僅僅作為合同壹方履行其義務的方式而已,並不影響當事人本應承擔的合同義務與責任。 3、法律中“賣買不破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都是租賃權物權化的表現,租賃權所表現出的排他性是源於其物權性,而非對債之相對性作出的例外規定。
三、債權法包括什麽呢
目前在我國沒有出臺單獨的債權法,在其他法律如民法典合同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涉及到關於債權的法律條文。 以上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於債權法的案例分析的相關內容,通過對以上債權法的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對於債權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國目前沒有單獨的債權法,關於債權的相關法律分散在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中,若您還有什麽法律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