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中央外派單位派出勞務人員,須填寫《外派勞務出國報批表》,並持合同向其享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上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或歸口掛靠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業務主管司局申報批準。第八條 外派海員、漁工出國,在填寫《外派勞務出國報批表》中派往國家和地區壹欄時,壹律填寫“世界各國和地區”。第三章 外派勞務人員的條件和審批手續第九條 外派單位必須對外派勞務人員的政治、業務和身體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如下:
壹、政治條件:派出的勞務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派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業務條件:有專業技能,能夠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出國任務。
三、身體條件:年滿18周歲,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國(境)外具體勞務工作。第十條 需要持因公護照出境的勞務人員,除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勞務人員須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外,其他勞務人員壹般實行兩級審批制。即勞務人員所在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勞務人員出國條件進行審查並填寫《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外派單位負責審批。
需要持因私普通護照出境的勞務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審批。第四章 跨地區、跨部門選派第十壹條 外派單位壹般應在本地區、本部門選派勞務人員,如業務確有需要,經審批部門批準,可跨地區、跨部門選派。第十二條 外派單位跨地區、跨部門選人時,由外派單位到勞務人員所在單位,或勞務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選派。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單位辦理勞務人員異地選派事項。第五章 護照的申辦和管理第十三條 外派單位可為外派勞務人員申辦因公護照或因私普通護照。第十四條 下列外派勞務人員需辦理因公護照:
壹、為執行我國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協定、協議而派出的勞務人員,以及可直接實施管理的成建制派出的勞務人員。
二、派往國家和地區要求持因公護照的勞務人員。第十五條 除第十四條規定的範圍,其他外派勞務人員辦理因私普通護照。第十六條 因公護照,由外派單位在勞務人員人事關系或戶口所在地向外交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以下簡稱“外事部門”)申辦;因私普通護照,由外派單位向外派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機關”)申辦。第十七條 選派在經濟特區長期工作(1年以上),戶口不在特區的外派勞務人員可在經濟特區申辦護照,但必須取得原單位、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組織部門出具的政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