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4、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可疑交易線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規定
5、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6、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7、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8、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9、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指引
10、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
1、銀行相關部門(包括總部和分支機構層面,以下同)應嚴格遵守賬戶實名制原則,為客戶辦理證券業務時,必須要求客戶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對文件上的客戶信息予以核對並以此進行登記,嚴禁為客戶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嚴禁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辦理業務。
2、銀行相關部門為客戶辦理證券業務時,應當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在獲知客戶的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立即更新客戶檔案,並保存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3、銀行相關部門在業務活動中需要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4、銀行相關部門發現客戶交易行為可疑或者對已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反洗錢和非法集資的區別如下:
1、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2、洗錢是讓不正當不合法的錢變合法。而反洗錢行為則是打擊洗錢行為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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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洗錢法》第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