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到底是用“資產處置損益”科目還是使用“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則依據下列原則區分:即是看該資產處置後是否有使用價值。如果資產處置後還有使用價值,則計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反之,則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例如,固定資產的毀損報廢後,不再有使用價值,則“營業外支出”科目。若用固定資產抵債、投資、捐贈等,這些經營行為是為了換取對價,具有壹定的商業價值,則應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
收入的確認條件為: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綜上所述,收入確認是壹個業務合同成立後,能否確認收入以及在什麽時點或期間確認的邏輯判斷問題,而收入計量則是在各個時點或期間確定多少收入的技術方法問題。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條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其中,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壹)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在利潤表上,收入應當按照其重要性分項列示。
(二)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利潤表上,費用應當按照其性質分項列示。
(三)利潤,是指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在利潤表上,利潤應當按照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等利潤的構成分類分項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