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隱,指對自己關心相愛的人,尤其是父母血親,即便他們有了過失,也不忍苛責追究,興師問罪,而動了包庇回護的惻隱之心,這樣才是正常的。而現代法治社會的價值要求人們不論親疏,不論罪責大小,都要檢舉揭發。在古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親親相隱”這壹提法被解讀驗身,進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壹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在中國古代,親親相隱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原則得到進壹步確認。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其內容主要有3點: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控告應相隱的親屬,要處刑;有兩類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壹類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壹類是某些親屬互相侵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