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認不諱,供認就是招供承認,諱是隱藏躲避的意思,整個就是坦白的承認所做的,不隱藏不避諱。
供認:被告對於某壹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諱:避諱。指對某項指控完全認同。
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案件的證據之壹(有時是最主要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供認不諱就是指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全部指揮作證據都表示承認。供認不諱更多的意思是認罪的態度,供認則更多地物指被告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犯罪事實的行為。
擴展資料:
口供的鑒別
1、嚴格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由於刑事訴訟是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展開的,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對象,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虛偽性極大。只有查證屬實的,有其它證據相佐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從口供的來源上,審查其訊問的程序是否合法。審查口供在什麽情況下提供的,是哪壹次審訊時講的,供認的動機、目的,有無攻守同盟、有無串供的情況,有無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指名問供的情況,有無翻供等。
3、要進行情理推斷,審查其供述與辯解是否合情合理。在當時當地的情況下是否會出現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情況,對於口供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動機、目的、後果等。
要結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與被害人的關系,分析這些情節有沒有可能發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後是否矛盾,等等。
4、審查、判斷幾個***同被告人的口供時,要考慮到他們既有***同的利害關系,又要考慮到他們每個人在***同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
如果他們供述壹致時,要嚴防他們串供或有攻守同盟,如果供述有矛盾,應註意他們是否有互相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的情況。當然也有個別人大包大攬,壹人承擔,包庇他人的情況,也應引起註意。
5、審查被告人的品質。被告人的品質及其壹貫表現如何,是他對案件事實能否作如實陳述的主觀因素之壹。
6、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與其他證據有無矛盾。審查、判斷證據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看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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