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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名詞解釋

間接故意名詞解釋: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的成立也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社會性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刑法所規定的特定事實等。在這些認識的內容上,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但是,在認識的程度上,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卻存在著差別。

與直接故意是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或者可能發生不同,間接故意只能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如果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發生而決意為之,則不能認為行為人對於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從而也就無從認定行為人對於結果持間接故意。

可見,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其認識的結果發生的概率是要小於直接故意的。只是,在行為人自認為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並加以放任,而客觀上這種危害結果必然發生時,由於能夠認定放任心態,所以並不妨礙行為人僅成立間接故意。

這也充分說明了認識因素與意誌因素的對立統壹關系:認識因素是意誌因素的前提,同時意誌因素又對認識因素的認定產生重要影響。

間接故意的意誌因素,是指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放任,就是聽其自然,聽之任之,縱容危害結果的發生。換言之,就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不積極追求但也不設法避免。只要行為人並非希望結果不發生,而是在心理上能夠接受結果的發生,就屬於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