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掃街道垃圾”的問題歸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管轄,壹般是環境保護廳(局)。
基層環衛組織:街道清掃垃圾屬於街道保潔,工種屬於保潔工(清潔工),壹般都是有組織的環衛隊成員。“環衛隊”有的屬於當地基層環保局直屬,有的則是街道(鄉鎮政府)成立的環衛隊或是個人成立的環衛公司。主要負責轄區管片的路面衛生清潔工作。
環境保護廳(局):省環境保護廳和區縣市環境保護局屬於當地政府的環境主管機關,基層環境清潔保潔組織的各項工作歸環境主管機關管理。
電話:具體電話,各地各單位不同,可以撥打“1-1-4”查號臺查詢,也可以嘗試查閱當地主管機關網站。
垃圾治理
1、政府引導,廣泛吸收社會公眾參與。
公眾是垃圾的產生者、排放者和受益者,自然也是垃圾治理的主體。實際上,無論是政府外包,還是社會組織主導下的社會自治,都離不開社會公眾的自覺自願行動,離不開企業參與和社會化運作。
除此之外,社區組織負有發動、組織社區內公眾參與垃圾治理活動的責任與義務,行業協會也負有發動、組織、監督業內相關單位參與垃圾治理活動的責任與義務。
垃圾治理事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事關民生和公***利益,是社會治理的重要項目。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與調節作用,統籌管理,引導社會公眾參與並妥善處理垃圾治理事務,維持良好的治理秩序。
2、強調政府、社會公眾及社會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和互動性。
產品生產者、垃圾排放者和處理者既是垃圾產生與排放的源頭,又是垃圾治理的需求者或受益者。由此可見,雖然社會各利益相關方有壹定的分工,但身份與作用界限具有壹定的交集和模糊性,彼此相互依賴與互動。
尤其當垃圾治理的環境容量與服務型產品的生產、消費與購買分配相分離時,更需要處理者、消費者與分配者之間進行協調和互相監督,確保程序與實體的公平性。
此外,垃圾治理存在市場失靈、社會失靈和行政失當等問題,既需要政府引導社會來遵循市場導向,遏制市場失靈與社會失靈,也需要社會監督政府,避免行政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