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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和撤回的區別

法律分析:1、二者的行為時間不同,撤回要約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撤銷應當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發出承諾通知之前。2、二者的限制不同,要約的撤回沒有什麽限制,而撤銷受到限制,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表明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同時已經做了準備工作的不可撤銷。3、二者效力不同,撤回導致要約不生效,撤銷導致要約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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