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美國有沒有簽訂引渡協議
中國目前並沒有與美國簽訂引渡協議,美國、加拿大分別與110個國家和115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英國、法國分別與96個國家和108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而我國目前僅與41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的執行要求
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已成為兩國之間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合法體現。
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引渡主體
能夠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包括:
1、犯罪發生地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領域管轄原則”,又稱“屬地原則”所進行的管轄。即壹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按照本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這種管轄是以壹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海)為其實施範圍的,是國際法中產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轄形式。犯罪發生地是否在壹國域內,往往成為該國能否成為壹個引渡主體的關鍵。
犯罪發生地既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斷改善,犯罪也帶有了跨國的性質,使犯罪行為發生地與犯罪結果發生地往往不在壹國境內。例如,1884年英國將壹個名為**斯者引渡給德國,是因為尼*斯曾在英國南安普敦。寄送偽造的匯票給在德國的壹個商人,以償付他所訂購的物品。因此,在德國被認為犯了偽造證券並作詐欺取財罪。在此案中,德國提出引渡請求所基於的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國的管轄權。
2、罪犯國籍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國籍管轄原則”或“屬人原則”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壹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日本刑法典第3條就具體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日本法院對本國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例如,壹個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搶劫罪,那麽,根據日本刑法典第3條第13款的規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國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為該案引渡的主體。
3、受害國
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國家享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盡管犯罪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國,甚至罪犯也不屬於本國人,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後果波及於該國,該國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而有權請求引渡。例如湄公河慘案,發生地不在中國和罪犯不是中國人,但由於受害的是中國商船及其船員,所以最後中國提出的引渡申請得到通過,糯康最終在中國受審並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