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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權限可以被剝奪嗎?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有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行為人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誌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具有強制性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1,不顧及他人意誌,強行使他人處於被管束之中;2,使用強制性手段,如實施捆綁、關押、禁閉等。人身自由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壹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