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管理民族事務的行政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務的機構。
2、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民族委員會和民族宗教委員會等民族工作機構,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協機構中的民族工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等機構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分別設立了民族委員會和民族宗教委員會等民族工作機構,履行相應的職責。在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協機構中也設有相關的民族工作部門。
3、其他有關部委的處理民族事務的機構:
由於民族事務涉及面比較廣泛,許多部門的工作與民族事務有關,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發布了《關於民族事務的幾項決定》。依據《決定》的精神,國務院有關部委也建立了相應的機構。如原商業部設立了民族貿易處,教育部設立了民族教育司,文化部設立了民族文化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