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是指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的限制或剝奪某種權益的)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擴展資料:
刑罰權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制刑權。即創制刑罰的權力,包括對刑罰制度的立、改、廢。在我國,只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才享有制刑權。
2、求刑權。請求對犯罪人處以刑罰的權力。在現代社會,求刑權由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行使,表現為偵查機關搜集犯罪證據、公訴機關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在壹定情況下也享有求刑權,如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進行告訴,對司法機關不立案、不起訴的案件提起自訴等。
3、量刑權。是審判權的壹部分,由審判機關行使,決定是否科處刑罰、科處何種刑罰。
4、行刑權。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由行刑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