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中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國家禁毒委員會是我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它成立於1990年,當時由公安部、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等16個單位組成,現增至38個中央和國家部委。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
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職責:對內通過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禁毒鬥爭;對外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禁毒是我國政府的壹貫立場和方針,從解放初期的禁毒運動到新時期的禁毒鬥爭,已經形成了壹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壹部綜合性的《禁毒法》,是國家應對嚴峻的毒品違法犯罪形勢的需要,是進壹步完善我國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法律體系的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誌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