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經信息產業部考核認定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通信建設市場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負責,依照本規定接受質量監督。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通信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檢舉、控告和投訴。第二章 質量監督內容及機構職責第六條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參與通信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以及工程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具體內容包括:
(壹)對建設單位相關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二)對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的相關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各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和資格進行監督;
(四)對參建單位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五)受理單位或個人有關通信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第七條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依據國家和信息產業部發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第八條 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信息產業部委托,負責全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省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二)組織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和質量監督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三)對國家重點通信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對跨省的通信工程組織、協調相關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實施質量監督;
(四)據信息產業部的委托,開展通信工程執法檢查和通信工程質量檢查,參與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質量狀況,總結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提出進壹步搞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建議。第九條 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並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本行政區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區內的具體監督工作;
(二)參與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第十條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可以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並取得證明材料。第十壹條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工程師及質量監督員資格應當按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經考核認定後方可實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質量監督費。
發生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時,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有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檢舉、控告、投訴。第三章 質量監督工作程序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其中,國家重點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應向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省內通信工程應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應填寫《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見附表壹),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文件;
(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