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舉人是選舉中具有選舉權的人,因此選舉人具有選舉權。選舉權廣義上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
2、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秘密投票 ;選舉壹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擴展資料:
選舉權具有的原則有:
1、投票:秘密投票亦稱無記名投票,它與記名投票或以起立、舉手、鼓掌等公開表示自己意願的方法相對立,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並投入密封票箱的壹種投票方法。
2、普遍性:選舉權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範圍而言的,是指壹國公民中能夠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平等性: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壹個地方享有壹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
百度百科-選舉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