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盡快應用於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的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
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村經濟,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益的農業。
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有利於農業的發展;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推廣機構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0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範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