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簽字的該發起人或投資方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表。第五條 新建大、中型電源建設項目的公司籌建機構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公司的組建方案和投資協議,凡沒有公司組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審查和轉換。第六條 新建大、中型電源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應正式組建公司。有關投資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公司有關協議或合同及時註入資本金,辦理公司的登記註冊。第七條 公司成立後,應將批準公司設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名單及其簡歷、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等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備案。第八條 擴建、改建或滾動開發的大、中型電源項目,如投資方和投資比例任何壹項發生變化的,均應按本規定第二條設立公司;如投資方和投資比例均無變化的,壹般原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第三章 公司在項目運作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第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之前):
(壹)籌備成立公司;
(二)簽訂合資協議、落實融資渠道;
(三)組織環境保護評價;
(四)草簽征地、電量購銷、調度、並網及其它有關協議;
(五)組織編制和上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評估、組織設計招標並簽訂設計合同;
(六)項目立項的其它工作。第十條 項目準備階段(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之後到開工報告批準之前):
(壹)組建公司,按規定比例、批次、期限註入資本金;
(二)負責征地、租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完成拆遷、賠償及工程現場“四通壹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場地平整)等工作;
(三)組織設備招標,簽訂設備供貨合同;
(四)組織編制項目的初步設計,經電管局或省電力局核報電力工業部批準;
(五)組織工程施工、監理、監造、調試等招標,簽訂承包合同;組織施工圖及施工組織設計會審;
(六)簽訂上網、調度和購電合同;
(七)組織開工審計,配合審計部門提出開工前的審計報告;
(八)編制工程項目開工計劃申請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審查,由其轉報電力工業部;
(九)國家批復開工計劃後,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落實八項開工條件,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審查,由其轉報電力工業部批準。第十壹條 項目建設階段(指開工報告批準之後到投入商業運行之前):
(壹)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根據建設承包合同落實資金到位;
(二)編制年度建設進度計劃、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匯總上報;
(三)每月編制工程建設進度報告、投資完成統計報表和財務快報,報電管局或省電力局匯總上報;
(四)審批壹般設計變更,審查和上報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由原初設審批單位批準;
(五)在電管局或省電力局的質量監督中心站的組織指導下,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六)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七)根據項目建設進度計劃組織工程建設,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存在的問題;
(八)組織生產準備工作和進行人員培訓;
(九)配合工程在建審計;
(十)根據《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組織機組的啟動、試運和投產驗收;
(十壹)組織編制竣工圖;
(十二)根據機組投產達標標準組織機組投產達標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十三)編制工程財務決算書並接受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十四)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組織項目後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組織機組的試生產和性能考核;
(十五)按有關規定申報上網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