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貿委是事業單位還是行政單位
肯定的回答妳,鄉鎮財政所是財政局的派出機構,絕對的行政單位,壹般需要經過公務員考試進入!當然,也有很多聘用的事業人員和合同工。
二、寧夏經貿委是不是事業單位
寧夏經貿委是事業單位。經貿委是屬於政府部門的壹個行政單位,主要是管理經濟貿易相關的壹個部門。經貿委的主要職責是壹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目標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二組織擬定實施國家產業政策。
三、經貿委是屬於什麽單位
經貿委是屬於政府部門的壹個行政單位,主要是管理經濟貿易相關的壹個部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目標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組織擬定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制訂電力(含水電)、醫藥、黃金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四、經貿委是屬於什麽單位?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負責調節近期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部門。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撤消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設立商務部,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
歷史沿革
1949年6月4日,周恩來在北京飯店宣布成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由陳雲、薄壹波負責籌備。
1956年5月第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設立國家經濟委員會,是全國綜合性宏觀調控工交系統主管部門。
1970年6月中***中央決定將國家經濟委員會撤銷並入國家計劃委員會。
1978年3月恢復成立國家經濟委員會,
1982年將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國家能源委員會、國務院財貿小組等經濟綜合機構合並到國家經濟委員會,
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壹次會議決定不再設國家經濟委員會,
1993年3月重建並改名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煤炭工業部、機械工業部、冶金工業部、國內貿易部、輕工總會和紡織總會等10個原部級經濟部門分別改組為國家局,交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主要職能
國家經貿委負責宏觀調控近期國民經濟運行和國家計委分工,國家計委負責全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國家經委負責組織年度計劃的執行和協調。
國家計委負責確定基本建設的建設規模、投資的使用方向和大中型建設項目,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論證,有關項目之間的銜接平衡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計劃任務書的審批,負責組織資源勘探規劃、區域規劃、流域規劃、路網航道規劃、農業經濟區劃的編制工作.國家經委負責組織和審查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建設管理,調配建設物資,組織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和基本建設方面的標準規範以及立法等。
職能調整
職能劃出
1.將質量管理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2.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3.將口岸管理職能交給海關總署。
4.將關稅稅則委員會日常工作交給財政部。
5.將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的職能交給民政部。
職能劃入
1.制訂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指導企業和商業性金融投資方向的職能。
2.原電力工業部的行政職能和水利部承擔的電力工業行政職能。
3.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擔的中、西藥工業的行業管理職能。
4.原機械工業部承擔的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的職能。
5.原冶金工業部承擔的全國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6.原勞動部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7.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承擔的外貿貨運協調職能。
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以上簡稱委管國家局)的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導向、技術進步、軍工配套、進出口等職能。
9.審核大型企業和企業集體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職能。
10.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職能。
職能轉變
1.不再審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改為項目登記備案制。
2.不再編制下達年度調控方案,改變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與政策。
3.逐步將企業自營進出口審批制度改變登記備案制度。
4.不再審批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改變按國家規定的條件實行自動工商登記制度。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目標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組織擬定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制訂電力(含水電)、醫藥、黃金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五)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納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總量平衡;研究擬定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訂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制訂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並實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當年的企業海外投資規劃。
(六)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編制關系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劃調整並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協調外貿貨運;承辦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研究擬定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核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
(九)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壹)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負責人事管理和機關黨的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冶金工業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輕工業局、國家紡織工業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