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具體有以下: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壹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責任形式壹般適用於壹些合同關系。如壹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適用範圍最廣的壹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壹方違約,就應當向如壹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於《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這些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在適用時應當註意區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形式的不同適用範圍,正確選擇責任承擔的形式;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根據責任形式之間的內在邏輯,正確的合並適用責任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壹)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