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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選舉的具體過程是什麽?

教皇亦稱“教宗”,譯自拉丁文papa, 源於希臘文pappas,意指“爸爸”,最初本為古代天主教對其神職人員的壹般尊稱,至今在東派教會中仍有以此稱神父者。天主教成為羅馬帝國國教後,羅馬、君土坦丁堡、亞歷山大裏亞、安提啊和耶路撒冷五地的主教均用此稱謂來表示其宗主教之銜,而羅馬主教認為此銜僅指西部教會的領袖。西羅馬帝國滅亡後,羅馬主教成為西方教會中的最高首領,加之756年法蘭克王丕平“獻土”後又在意大利形成“教皇國”世俗政權,“papa"這壹稱謂遂逐漸為羅馬主教所獨有,開始構成“教皇”之涵義。到11世紀時,羅馬主教格列高利七世獨占“papa"之稱,從而正式形成了西方羅馬天主教會的教皇制度。 “papa"壹詞也就作為“教皇”之專稱沿用下來,即今日英語中的“pope”、德語中的“Papst'和法語中的“pape”。

按照天主教會的傳統說法,耶穌基督的第壹個門徒伯多祿乃眾門徒之首,他於傳教過程中去羅馬擔任了羅馬教會的第壹任主教。從此,羅馬主教均為伯多祿的繼位人,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這便是“教皇制”的由來。所以,“教皇”的全稱為“羅馬教區主教、羅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岡君主、教皇”,亦稱“宗徒伯多祿的繼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在天主教會的教階體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能制定或廢除教會法規,指定人員組成教廷,創立教區,任命主教,而且“在倫理和信仰上永無謬誤”。在11世紀前,教皇須經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貴族遴選或認可。尼古拉二世登基後於1059年決定教皇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須得到法蘭克王亨利壹世及其繼位者的認可。直到1179年第三次拉特蘭會議和1274年第二次裏昂會議兩次確認後,才正式規定教皇可單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不過仍須承認法、西、奧三國君主對候選人具有否決權。20世紀初,庇護十世廢除了這種世俗君主的否決權。1914年,本篤十五世遂成為單由樞機主教選為教皇的第壹人。教皇當選後任職終身,不受罷免,但可自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