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主教會的傳統說法,耶穌基督的第壹個門徒伯多祿乃眾門徒之首,他於傳教過程中去羅馬擔任了羅馬教會的第壹任主教。從此,羅馬主教均為伯多祿的繼位人,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這便是“教皇制”的由來。所以,“教皇”的全稱為“羅馬教區主教、羅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岡君主、教皇”,亦稱“宗徒伯多祿的繼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在天主教會的教階體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能制定或廢除教會法規,指定人員組成教廷,創立教區,任命主教,而且“在倫理和信仰上永無謬誤”。在11世紀前,教皇須經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貴族遴選或認可。尼古拉二世登基後於1059年決定教皇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須得到法蘭克王亨利壹世及其繼位者的認可。直到1179年第三次拉特蘭會議和1274年第二次裏昂會議兩次確認後,才正式規定教皇可單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不過仍須承認法、西、奧三國君主對候選人具有否決權。20世紀初,庇護十世廢除了這種世俗君主的否決權。1914年,本篤十五世遂成為單由樞機主教選為教皇的第壹人。教皇當選後任職終身,不受罷免,但可自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