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三個,壹是法學生數量雖多,但質量不高,很多法學生壓根沒有通過法考(司考),自然沒法從事法律工作;二是我國法律人掌握的知識總是太片面,學法律的只知道法律,別的方面知之甚少;三是我們國家現階段的確需要更多的高質量的法律人才,需求本來就是擴大的。
對法學生或者要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來說,空有學歷是不夠的,比學歷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沒有證書,有再高的學歷也只會被人當作笑柄。法考的前身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也就在百分之十上下,可以說是全國最難考的證書之壹了。但是沒有這個證,從事任何法律工作都是不可能的。我們國家的法學生就面臨這樣的問題,大學上了四年,證沒拿出來,學生質量不高。
美國對法律人才的培養,特別是對面向實務的法律人才培養,不是從頭到尾只學習法律的,而是在本科階段學習壹門其他專業的知識,比如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機械制造或者設計類專業,再比如金融專業等等,等到碩士階段再全面的學習法律,這時候就有利於因材施教,專業性很強。法律是壹門社會學科,不可能幹巴巴的只看法條,必須有多層次的知識。
最後,我們為了建設法治國家,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在連年增長的,而且隨著人民法律意識的覺醒,在社會上對律師的需求也在慢慢提高,但是由於對法律人才的培養力度不夠,我們新畢業的能夠勝任法律工作的畢業生並沒有那麽多,所以目前看來我們社會上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缺口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