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市場上魚龍混雜,在選擇婚介服務時,還要提高警惕,識別“相親套路”,防止上當受騙。對於那些動輒收取高額“會員費”的婚介機構,相親者也應當果斷說不。
或許,有人認為,婚介機構“明碼標價”收取“高額會員費”,是“願打願挨”,有些問題屬於職業道德範疇,有些屬於誇大事實而已。其實不然,婚介機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婚姻介紹為由與被害人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錢財,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違法婚介機構的經營者、實際參與介紹的“老師”、被婚介機構雇用的婚托,均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於“網絡紅娘”市場監管必須常態化,發現違法行為必須嚴打嚴懲,以切實維護婚介市場秩序和相親男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希望發現涉嫌詐騙行為的參與相親的單身男女,要積極舉報,與監管部門壹起***同凈化婚介市場,讓那些靠婚托和欺騙手段牟利的“網絡紅娘”無藏身之處,無興風作浪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