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 行政機關概述
壹、行政機關的涵義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二、行政機關的性質和特征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性質:相對於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它是執行機關;相對於行政相對人,它是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相比較,具有下述特征:
(壹)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二)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三)行政機關在決策機制上壹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四)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五)行政機關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與個人、組織打交道
第二節 行政機關的分類
壹、壹般行政機關與部門行政機關
分類標準: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
二、職能性行政機關與專業性行政機關
分類標準: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
三、常設性行政機關與非常設性行政機關
分類標準:行政機關是否依憲法和行政組織法設置以及存在時間的久暫。
四、專門執法機關與普通管理機關
分類標準:行政機關行使職能的情況以及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
五、首長制行政機關與委員制政法英傑行政機關
分類標準:行政機關的決策和負責體制。
六、派出行政機關與被派出行政機關
這是壹種特殊的分類法。在我國,只有部分省級、縣級、市或市區級人民政府向外分別派出地區行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
第三節 行政機關的職責、職權與管理手段
壹、概述
職權、職責、管理手段是三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職權因職責而產生,管理手段則是職責、職權的延伸。
二、行政機關的壹般職責
(壹)保障國家安全
(二)維護社會秩序
(三)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
(四)保障和促進文化進步
(五)健全和發展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
(六)保護和改善人類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三、行政機關的主要職權
行政機關為履行其職責,必須具有相應的職權。職權是職責的保障。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的主要職權壹般有下述七項:
(壹)行政立法權
(二)行政命令權
(三)行政處理權
(四)行政監督權
(五)行政裁決權
(六)行政強制權
(七)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