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享有的權利:
1、單獨或與其他村民代表聯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議題;
2、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和失職的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提出質詢,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到會予以說明和答復;
3、對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時,享有表決權;
4、受村民代表會議的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權對村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二十五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壹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壹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