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什麽規定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2、不準出借塗改或偽造的駕駛證;
3、不要把車給沒有駕照的人開;
4、不準駕駛不符合駕駛證的車輛;
5、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6、喝酒後不準開車;
7、不允許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械故障的車輛;
8、不要駕駛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
9、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允許駕駛車輛;
10、駕駛和乘坐兩輪摩托車必須佩戴安全帽;
11、車門和行李箱未關閉時,不允許駕駛。
12、不允許穿拖鞋開車;
13、駕駛車輛時不允許吸煙、飲食、聊天或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車輛通過人行橫道時,交通信號解除時,行人必須停車或者減速;當有信號交叉口時,應註意避開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壹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