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犯法,但傳播淫穢物品屬於犯罪行為。這裏的傳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運、郵寄等。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購買黃色光盤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屬於社會道德範疇,應對其進行教育勸說。但是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並處 罰金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