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開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采掘作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作業規程,並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采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二)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應當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三)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四)露天采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五)煤礦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六)有瓦斯突出和沖擊地壓、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鐵路、水體下面以及在地溫異常或者有熱水湧出地區開采的,應當編制專門設計文件,並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七)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應當采取防火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綜合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八)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九)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井下風動鑿巖,禁止幹打眼;(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遵守的其他開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