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都為工程項目前期手續,壹環扣壹環,順序為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
1.項目建議書
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壹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
2.可行性研究報告 ?
是建設方想在某地投資建設,委托有資質的咨詢部門,考察、收集、計算當地的各種有利及不利的資料信息,整理、比較後提出有依據的可不可行的結論。這裏面包含交通、資源、水文地質、勞動力、市場等等,圍繞投資方及國家的利益為出發點。此結論報發改委批準立項.
3.初步設計 ?
是建設方在已取得(或將取得)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且立項已批準後,按照建設方的要求做出工程的設計方案並含有各種指標的文件,待提供當地規劃部門審批。
4.施工圖 ?
是已取得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規劃部門已劃定建築紅線並批準了報審的初步設計,地質勘察報告已提供等,建設方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院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詳細的建築、結構、水、電、暖、通等全套的、能指導施工的設計文件。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築工程(不含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壹般按以下程序進行建設:
1.辦理擬建項目的立項審批;
2.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進行方案設計、申辦用地手續;
4.辦理消防、環保等部門審查意見;
5.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圖設計;
7.施工圖審查;
8.工程招投標,確定施工、監理單位;
9.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城建檔案、墻改基金等手續;
10.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11.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
12.辦理竣工備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