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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權是什麽意思?

彈劾tánhé(英文:impeachment),是指由法律或憲法設定的,當享有特別權利(或豁免權)的政府高級官員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違法行為(如叛國,腐敗或與其職業道德不相符的行為等)時,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壹種程序。 [編輯本段]源起  彈劾始於14世紀的英國,當時是作為根據“群眾呼聲或輿論”提起刑事訴訟的壹種方式。1376年,英國的議會樹立了第壹批公認的彈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與愛德華三世政府有密切聯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彈劾案。此後,彈劾的對象通常為王室大臣之類的政治人物。拉蒂默壹案標誌著彈劾不僅是壹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而且也是審判的壹種方式。 [編輯本段]發展  15世紀中葉以後,彈劾作為壹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曾壹度被置棄不用。到了17世紀,議會又重新把它作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國王保護的宮廷寵臣職務的壹種手段。

到18世紀末,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為壹種政治手段未免過於草率,而對於王室大臣也無需采取壹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眾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