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8世紀末,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為壹種政治手段未免過於草率,而對於王室大臣也無需采取壹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眾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
到18世紀末,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為壹種政治手段未免過於草率,而對於王室大臣也無需采取壹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眾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