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按2360元作為繳納基數,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繳納基數由各單位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深圳社保按2360元作為繳納基數是合法的。
深圳作為我國經濟發達的地區之壹,社保制度相對完善。在深圳,社保繳納基數是根據職工的工資總額來確定的。根據規定,繳納基數不得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最低為2360元;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最高為11880元。因此,深圳社保按2360元作為繳納基數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此外,對於職工個人來說,也有壹定的繳納責任。根據規定,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繳納比例為本人工資的2%。因此,在深圳按2360元作為繳納基數的情況下,職工個人需要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2360元乘以2%,即47.2元。
綜上所述:
深圳社保按2360元作為繳納基數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也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因此,深圳社保按2360元作為繳納基數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計算並申報。具體繳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