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壹)總警監、副總警監;(二)警監:壹級、二級、三級;(三)警督:壹級、二級、三級;(四)警司:壹級、二級、三級;(五)警員:壹級、二級。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準:(壹)總警監、副總警監、壹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準授予;(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