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入戶手續需要的資料如下:
1、所內遷移,憑當事人的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2、屬婚遷入戶,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
3、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
4、所間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
5、屬婚遷,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後,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1、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的信息要和戶口本上的信息壹致;
2、夫妻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壹起,雙方可以自行選擇讓孩子跟著父親的戶口還是母親戶口,落在哪壹方戶口就要去那壹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
3、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4、《新生兒入戶通知單》。這個證明需要家長帶著事先準備好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的居委會開具;
5、蓋有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的生育服務證。
準備好上述證件後,就可以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科申領《新生嬰兒落戶申請表》,根據派出所工作人員的指示填好相關內容,戶口就辦好了。
入戶口條件有:
1、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書面的同意接收證明,是戶口遷入當地的條件之壹,但不是唯壹條件;
2、當事人要遷移戶口的,必須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如:婚遷入戶(結婚年限)、購房入戶(購房時限、房屋面積、遷入總人數、房屋總價等);
3、符合人才引進條件:需要用人單位有相應的入戶資質、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等條件,達到當地的入戶要求或社保繳納年限。
當事人可以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事先咨詢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具體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入戶口的基本概念是:
入戶口壹般是指“申報”戶口的意思,也就是新生兒申報戶口的資料及手續。
為了規範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群眾辦戶口難、領居民身份證難問題,建設公正、廉潔、高效、文明的戶政管理隊伍,特制定本規範。
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同居住壹處的立為壹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壹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宿舍的戶口***立壹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