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提供,從壹成員方境內向另壹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務”過境,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聯網等實現,至於人員和物資在現代科技環境下則壹般無需過境。例如,國際金融中的電子清算與支付、國際電信服務、信息咨詢服務、衛星影視服務等。
2、境外消費,在壹成員方境內向另壹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本國病人到外國就醫、外國人到本國旅遊、本國學生到外國留學等。
3、商業存在,壹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壹成員方境內的商業實體提供服務,它是4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務貿易活動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場準入和直接投資,即允許壹成員方的服務提供商在另壹成員方境內投資設立機構並提供服務,包括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該機構的服務人員既可以從提供商母國帶來,也可以從東道國雇傭。例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酒店、建零售商店和開辦律師事務所等。
4、自然人流動,壹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自然人的實體在另壹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進口方允許個人入境來本國提供服務。例如,外國教授、工程師或醫生來本國從事個體服務。
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法》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第壹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