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起訴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系,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並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托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起訴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系,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並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