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上的區別
正本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受其委托之人簽發的用以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主張權利的“提單”。
副本提單,通常指的是提單(即正本提單)的復制件。
2、格式上的區別
正本提單上要註明有“Original”字樣,提單上有承運人正式簽字蓋章並註明簽發日期。正本提單壹般壹式三份,也有壹式二份、四份和五份的,以便托運人遺失其中壹份,可憑其他各份提單提貨,其中壹份完成提貨手續後,其余各份自動失效。此提單在法律上商業上都是公正有效的單證。
副本提單正面註有“副本”或“不可轉讓”的字樣,且通常沒有背面條款。副本提單船方不簽字,其份數或是按照托運人要求或是由船方自行確定。
3、用途上的區別
正本提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副本提單沒有提單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但它是啟運港、中轉港和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載貨船舶是不可缺少的文件,是貨方、船方和港方聯系和安排工作的憑證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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