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適用勞動合同的,出了問題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少數企業單方對新進廠的員工擬定進廠協議,以對方為“學徒工”為由,不僅強行收取押金和培訓費,還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此,應該準確地說,“學徒工”只是企業的說法而已,並無法律依據。如果企業有這些行為,依法應當支付這些“學徒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註意以下幾點:
壹、.招的學徒工必須是年滿16周歲,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含)不滿l年的(不含),試用期不得超過l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滿3年的(不含),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不能收取押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