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件調查取證可采取行業執法調查和壹般調查兩種形式。
證據調查方法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調查收集;
2、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調查取證的原則。
圍繞委托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只有調查取證圍繞著爭議事實進行,取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有證明力。否則,即屬於無用證據。
客觀、及時原則由於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後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為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合法、細致原則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