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在心理學中的解釋是:壹個區別於他人的,在不同環境中顯現出來的,相對穩定的,影響人的外顯和內隱性行為模式的心理特征的總和。
由於個性結構較為復雜,因此,許多心理學者從自己研究的角度提出個性的定義,美國心理學家奧爾波特(G.W.Allport)曾綜述過50多個不同的定義。如美國心理學家吳偉士(R.S.Woodworth)認為:“人格是個體行為的全部品質。”美國人格心理學家卡特爾(R.B.Cattell)認為:“人格是壹種傾向,可借以預測壹個人在給定的環境中的所作所為,它是與個體的外顯與內隱行為聯系在壹起的。”蘇聯心理學家彼得羅夫斯基認為:“在心理學中個性就是指個體在對象活動和交往活動中獲得的,並表明在個體中表現社會關系水平和性質的系統的社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