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監督,在中國古已有之。西周就有過所謂做詩、誦詩的輿論監督,當時還創造了“三監”制度,並成為以後秦漢時的監察禦史和刺史制度的淵源。此後中國各朝代都建有權力監督制度,西漢中期開始建立多重監察制度。如禦史的監察、丞相司直的監察、司隸校尉的監察等。西漢還發明了中國最早的舉報箱。唐、宋、元、明、清的監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發展。忽必烈曾說:“中書省是我的左手,樞密院是我的右手,禦史臺是我用來醫治左右手的。”這些制度雖有壹時壹地之效,但並不能對貪官保持持久的威懾力,因此,腐敗是封建專制的伴生物。
近代法治產生後,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法治原則替代權力監督,成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從而使權力監督和權力制衡有了明顯的區別。在封建專制社會,權力監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壹的權力約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權力約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權力制衡,權力監督只是壹種從屬性的權力約束。從邏輯上說,權力監督中的權力,是壹種外在的權力,從功能上說,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後的作用。同時,由於監督權本身也是壹種權力,它也必須受到監督。於是就會產生壹種監督權由誰來監督的問題。這種監督無限累加的怪圈,是傳統監督制度永遠不能從根本上克服腐敗的根源。而權力制衡中的權力則不同,它是壹種內在的權力。在權力制衡中,每壹個權力行使者都具有權力的行使者和權力的制約者的雙重身份。權力的行使者不僅受到其他權力的約束,而且也同時約束著其他權力。這種約束中行使權力,而行使中又約束權力的機制,跳出了傳統監督中“監督權由誰來監督”的無限累加怪圈。
在中國法治建設中,“絕對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已深入人心,但人們對權力監督與權力制衡關系的認識還遠遠不夠。我們應該明確權力監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時,我們不能將權力監督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惟壹權力約束形式,不能用權力監督替代權力制衡。都說中國的反腐敗任重道遠,其實,如果真正將權力制衡原則運用到法治建設中去,就可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杜絕腐敗。道理很簡單,在權力制衡中,“破壞和濫用準則是有限制的,因為法律的執行人最終發現自己也不能擺脫法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