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壹般是寫上XX省XX市XX街道XX號。從省寫到市再寫到區,最後寫街道。然後寫小區名稱或者村莊名稱。最後寫上單元號,門牌號就行了。
1、住小區統壹為:如:浙江省(省)溫州市(地級市)甌海區(區、縣、縣級市)茶山街道(鄉鎮)京都府(小區名)4棟XX室
2、住鎮上有門牌的村裏:如:浙江省(省)溫州市(地級市)平陽縣(縣、縣級市、區)山門鎮(街道、鄉鎮)平西路X號
3、住鄉鎮無門牌的村裏:如:浙江省(省)溫州市(地級市)瑞安市(縣、縣級市、區)塘下鎮(街道、鄉鎮)XX村
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
由於就業,搬遷,升學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時會形成居住地址,如未發生戶口遷移等,戶籍所在地將不變。
例如:某人出生於山東省德州市***縣***村,其父母是該村合法常住居民,那麽該人戶籍所在地就是該村,後來,該人考上大學去了湖北武漢市生活居住,這時候,居住地就是武漢市。
如果沒有辦理戶籍遷移等事項,該人的戶籍所在地依舊是山東老家的那個村子,如果辦理了戶籍遷移,戶籍所在地將變為武漢市**街道**小區(居住地)。其他,諸如參軍,搬遷,等等情況類似。